簡體 | 繁體 | English | 網站地圖 | 聯系我們 |
![]() |
首頁 | 公司簡介 | 註冊香港公司 | 註冊BVI公司 | 其他離岸公司 | 公司年審 | 銀行開戶 | 做帳審計 | 律師公證 | 常見問題 | 聯系我們 |
![]() |
|
成立香港公司的優勢 |
|
|||||||||||||||||||||||||||||||||||||||||||||||||||||||||||||
1.香港公司沒有行業限制,可以經營任何合法業務; |
|||||||||||||||||||||||||||||||||||||||||||||||||||||||||||||||
香港公司注冊條件: |
|||||||||||||||||||||||||||||||||||||||||||||||||||||||||||||||
1.公司名稱:可以是單一有中文名,也可以是單一有英文名;或中文名和英文名同時存有; |
|||||||||||||||||||||||||||||||||||||||||||||||||||||||||||||||
香港公司全套資料 |
|||||||||||||||||||||||||||||||||||||||||||||||||||||||||||||||
1.注冊證書; |
|||||||||||||||||||||||||||||||||||||||||||||||||||||||||||||||
香港公司年審、續期(內地稱年審) |
|||||||||||||||||||||||||||||||||||||||||||||||||||||||||||||||
1、香港公司每年須遞交周年申報表一份到公司注冊處 |
|||||||||||||||||||||||||||||||||||||||||||||||||||||||||||||||
注冊香港公司參考資料 |
|||||||||||||||||||||||||||||||||||||||||||||||||||||||||||||||
1. 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注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 公司名稱獲得注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後有侵犯知識産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爲免責辯護。 3. 如果該名稱被認爲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爲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 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A、 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Bank”)一詞,即屬違法。 B、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爲[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C、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
香港公司註冊香港政府註冊處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商標註冊香港商標檢索系統香港註冊公司知識產權署 |
香港律師公證香港律師會 香港法例香港律證司 勞工法例 |
記帳報稅審計香港稅務局 查詢繳稅香港審計署 香港會計師公會 |
關於我們 | 免責聲明 | 聯系我們 | 廣告合作 | 友情鏈接 | 網站地圖 | 版權所有:香港深藍會計師事務所 不得轉載 Copyright@2011-2012 www.eregc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粵ICP備09065115號 主營業務:香港公司註冊 | 註冊香港公司 | 英國公司註冊 | BVI公司註冊 | 香港銀行開戶 | 香港公司年審 | 香港公司記帳 | 香港公司報稅 | 香港公司註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