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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富士康将全面调薪 85%员工底薪将达2000元 浏览1870
 

注册香港公司,员工“N连跳”风波远去,富士康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富士康”,在台湾亦称为鸿海集团)总裁郭台铭也回到其本人所擅长的企业运营层面。

富士康商务总处媒体办公室主任刘坤确认,2010年10月,富士康将全面调薪,“深圳基本符合条件、每月底薪可调至2000元的生产线工人约占总数的85%。”

这也意味着,下半年FIH的扭亏之路更加艰难。

曾宣布“再干十年”进行鸿海集团(2317.TW)二次创业之后的郭台铭遇到了新难题。8月30日,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FIH,2038.HK)发布2010年中报称,FIH上半年业绩亏损1.43亿美元。FIH为鸿海集团港交所上市子公司,专门从事手机代工业务。

这也是FIH第二次遭遇亏损。2009年中报,FIH亏损1870万美元,为郭台铭创业以来公司首次遭遇亏损,一改此前鸿海集团年均逾30%的复合增长趋势。受此影响,FIH股价连续两日重挫,已累计跌掉约45%。注册香港公司

FIH与“苹果大餐”无缘

作为全球手机代工巨头,FIH在外界眼中是富士康国际,在集团内部,不过是一个代号为WLBG的事业群。现在,FIH业务在郭台铭的鸿海版图中愈发有“鸡肋”味道。

2009年,FIH实现营收约72.14亿美元,大概占2009年鸿海集团总营收1/7。但2009年全年FIH营业额较2008年92.71亿美元减幅达22.19%;2009年净利润仅为3900万美元,较2008年同比下滑67.77%。进入2010年,截至6月底,FIH同比营业额增长仅2.12%,且亏损额扩大;鸿海集团营业额则同比大增56.96%,毛利率由2008年中期的4.32%跃升至当下的4.58%。

对此,FIH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陈伟良未在财报中多言,他仅是将FIH亏损面扩大归因于手机行业经营环境的恶化——产品价格下降、产品组合变动,以及较高的折旧费用。

业内知情人士分析认为,2010年手机行业形势确实严峻,包括诺基亚等的中期财报均未能达到预期,但与诺基亚等不同,iphone业绩却全面飘红、一枝独秀。遗憾的是,富士康尽管身为苹果手机及其他业务的独家代工企业,FIH却几乎与此无关:FIH的客户主要包括诺基亚、索尼和爱立信等;苹果相关业务属于鸿海集团IDPBG事业群。注册香港公司

换句话说,在苹果等智能机大行其道之时,FIH却因为鸿海集团内部的定位分工不同,被迫主动放弃了争夺利润率较高的“苹果大餐”。

当然,考虑到2010年下半年富士康全面调薪,FIH的营运压力会更大。

2010年6月1日,富士康宣布第一次加薪,将深圳基地一线工人每月底薪由900元调至1200元;但因为实际发放从2010年7月起执行,所以,FIH中报亏损并非加薪所致。财报数字也可佐证,2010年上半年FIH人力成本支出仅由2008年中期的2.34亿美元升至当下的2.43亿美元。

集团坚定做多

事实上,早在2010年初,郭台铭已预见规划好了鸿海集团的2010年增长大计。

2010年2月,郭台铭接受《台湾联合晚报》采访时认为,上半年没有问题,下半年要看各国政府政策是否持续作多。

郭强调称,目前电子业的景气程度取决于代工厂商应对两种“急”的能力:一种是集中的“集”,另一种是急速的“急”。“集”是指产业集聚程度,电子代工企业富士康排名第一,2009年实现营收约610亿美元;全球第二大电子代工企业伟创力2009年营收309亿美元。

另一个“急”则是供货速度,品牌商要求迅速出货,某款被看好的新品推出不出数天,新模仿及替代竞争产品就会推出,3个月后产品可能就需要更新换代,产品利润连带代工利润就会被迅速摊薄。

注册香港公司“集与急加在一起,再加上金融海啸,吓到零组件厂不敢投资扩产,因此造成缺货与电子业的荣景,这样的荣景可以看到6月。”郭台铭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下半年,要等到四五月才看得清楚。包括美国与欧洲等全球经济,之前可以说是被“救起来”的,现在各国政府觉得不能长久“救”,都准备缩手。

目前看来,鸿海集团前7个月营收同比增长56.26%,郭台铭确实眼光独到。而高盛证券也预估,在3C产品带动下,鸿海集团2010年营收2.5兆新台币。

一个可以对比的数字是,台湾省2010年总预算为1.8兆元台币,郭台铭和鸿海堪称“富可敌国”。

调薪背后

相对而言,2010年3月起一系列的员工跳楼事件,多少有些打乱了郭台铭的既定步骤。按照其原本规划,“再坚持干十年”的郭台铭本该带领鸿海集团开启下一个黄金十年,如果仍能实现平均每年约30%的增长,鸿海集团有望跃居财富全球500强前列。而2008年,鸿海位列该排行榜第109名。

郭台铭在5月26日面对全球媒体的采访时称,自己很憔悴,很怕夜晚的到来。此前的十多例员工跳楼事件基本都发生于晚间及凌晨时分。

而在经过一段相对的静默期后,刘坤透露,近期富士康内部高层集体反省应对策略。他同时指出,所谓“富士康西进内迁”的说法并不恰当。“富士康从深圳园区向全国发展,现在全国各地有了20多家园区。所以,与其说撤离或者说搬迁,不如说是富士康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刘坤说。

但不管怎样,富士康6月初发布的调薪令却将引发代工业内的大变动。一位同样位列代工业前茅的跨国公司高管即认为,各电子代工企业不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工资的较大差距,行业均衡是必然趋势。由此,即便刘坤不承认富士康调薪是为“拖垮”份额较小竞争对手的“阴谋论”,只是认为随着企业发展富士康会让更多员工分享公司成长,但电子代工市场份额的“集中”趋势已进一步呈现。

“无论员工人数还是园区建设,富士康都处于过去30多年来非常良性的位置。”刘坤说,通过10月份将一线员工的每月底薪调至2000元,富士康的普工稳定性会进一步提高,这也同时能够降低因员工流失带来的人力、商务、培训、产线熟悉等用工成本。

注册香港公司“富士康不会搬离深圳。只要员工有长期留在富士康发展的强烈意愿,针对提薪进行的基本技能考核,可以确定地说,深圳基本符合条件,每月底薪调至2000元的生产线工人约占总数的85%。”注册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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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改名 浏览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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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年审应该注意什么 浏览1981
 

离岸公司年检要求,费用,所需文件也不尽相同。

1.香港公司年检日期为公司注册成立日一周年后,年检内容主要包含向注册处递交周年申报表AR1,领取新年度商业登记证,续期法定秘书注册地址。

2.英国公司年检日期为公司注册成立日一周年后,年检内容与香港公司大致一样。

3.BVI公司每年只需要向政府续期牌照费用,无需递交年报表,且BVI公司年检除非得到上家一级代理人授权,否则不能更换代理办理年检。

4.香港公司年检逾期42天将会有政府罚款。

5.BVI公司年检逾期半年未缴纳政府费用将自动注销。

6.离岸公司不办理年检或续交政府费用,被注册地政府除册后银行有权利冻结其开设的银行账户。

  由于各个地区的离岸公司经营与管理所对应的相关法规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广讯国际建议您选择在当地有办公室及会计师团队的公司为您进行相关操作,这将有利于您的离岸公司保持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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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浏览1519
   

·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缴税后的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该填列哪方?1.境外代付行2.境内银行(扣缴义务人)3.境内申请代付的企业(最终税款承担人)
  答: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如属于由支付人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填列支付人名称,这个例子中似应为境内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局开具免税证明,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非居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很多情况下不一致,并且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售付汇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在的做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营业执照,可是很多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只是临时到国内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答: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即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是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如果有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还是只有“预提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征税,还是按法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含劳务所得)都可以适用10%的税率?
  答: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  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

  ·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讨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企业现在也有汇算清缴的要求,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简单来说若一个项目从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个月,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另外,这里的时间是否指“境内发生服务”的时间?
  答: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您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19号令进行税务管理。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现在深圳税务局税官们都说不清楚该笔租金在华是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意见:该笔租金是被动收入,应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答:问题中提出的关于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如该非居民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提供仓储租赁服务,而是委托独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则属于消极所得,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10%税率扣缴。如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租金收入,则应将租金收入作为经营利润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注册的公司(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投资分红(股息)无需在境内扣缴税款(免税收益),请问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描述的情形,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并入居民企业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答: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答:维护是一种服务,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

  ·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答: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
  答:首先,应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属于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如果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税法认定为香港居民企业,同时也被内地税法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则应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的税收居民。对于问题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  难以作出具体回答。

  ·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答: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答: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答: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
  答:目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软件的接口,即将下发各地使用。

  ·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答: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非居民个人呢?
  答: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个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请咨询税务总局相关司局。

  ·中国是政府转贷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税吧?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某国贷款,再国内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国内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时,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银行再向国外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对方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除外。
  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答: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
  答: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  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
  答:由国税局征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请问:在签订不含税合同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否为非居民的含税所得金额?如果扣缴义务人在会计核算上将非居民不含税所得列入成本,而将自己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列入其他项费用,其在税前列支的是否也应是非居民含税所得金额?
  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所得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合法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答: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中提到,特许使用费所得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率是10%,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当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2.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69号文件。 

 ·承包工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同时间短,没有财务核处,按核定征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税收登记?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时间不足一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答: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BVI间没有税收协定。

  ·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答: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如果境内企业的两个境外股东(关联企业,但没有100%控股关系)发生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中国税款问题?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答:如境内企业的境外股东发生企业重组,应按最近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处理,根据不同条件判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而确定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境内企业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免于汇算清缴的条件:《汇算清缴办法》提到“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但是对“不足1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是指项目总持续时间不满连续12个月还是当年不满1年?
  答: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足一年,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于境外劳务合同的登记备案要求:19号文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等相关资料。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会追溯适用?
  答: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如其效用延续2009年的,应该履行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和19号文: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方式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其他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用语,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他所得"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就此作出规定。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境外机构(无在华机构)为我公司——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各依据是什么?
  答: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缴义务。扣缴的税率为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利润率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仍能适用?
  答: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确认问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答: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我们是某外国企业,在广西设立了一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广州某一企业。因此就以下纳税问题进行咨询:
  1)我们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广西的企业在广西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广州企业在广州税局代扣缴?
  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广西还是广州的税局申请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前提是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的税种不属于此次解答的范围,请咨询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抱歉。
  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资料:(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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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浏览1849
   香港立法会于2010年7月7日三读通过《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宪报第14卷 第3期 第3号法律副刊 )。 有关修订让有意成立公司之人士,在公司注册处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投入服务后,可透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表格和公司文件,并使香港的营商环境更为便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博士欢迎有关修订获得通过。

陈博士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该条例草案时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注册处现正开发的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提供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务。

陈博士说:「我们预期新系统可于明年初开始分阶段投入运作,为此,我们须修订《公司条例》,以利便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包括容许申请人使用通行密码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简化有关创办成员在法团成立表格上签名的规定,以及容许公司注册处处长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注册证书等。」

他补充:「同时,条例草案让公司注册处可加快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简单来说,如公司名称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例如该名称并非跟登记册上的另一名称相同,或没有包含某些须事先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同意的一些字或词,该名称就可即时获准注册。其后,假如处长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属不当,他将有权指示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更改其名称。」

为回应就如何在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时核证申请人身份的关注,公司注册处将实施登记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均须先向公司注册处登记成为综合资讯系统用户,方可以利用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存档。在该登记制度下,使用者可以亲身到公司注册处,或利用香港邮政或其他认可核证机构所发出的电子证书登记,或经本地专业人士妥为核证身份后,于公司注册处网页登记成为用户。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其他修订包括:

  • 强化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以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所谓「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标或商号的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继而冒充为该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生产伪冒产品。条例草案授权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依据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称,假如有关公司不遵从更改名称的指示,处长将有权以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知识产权业界大都赞成有关修订,并认为修订能有效解决「影子公司」的问题;
  • 修订《公司条例》,便利香港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包括公司网站)与其股东通讯;
  • 修订有关法定衍生诉讼的条文,扩大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容许「多重」衍生诉讼,即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一个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的成员,将可代表该法团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以进一步保障公司集团内小股东的权益;及
  • 作出技术性修订,以消除《公司条例》内规定必须使用股份或债权证的所有权证明书或转让文书之限制。这些技术性法例修订,是为推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也为落实证券市场无纸化奠定基础。

有关修订容许公司注册处于其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投入服务后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服务,即任何人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将当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

陈博士说:「在实施上述的安排后,利用电子方式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和商业登记,所需时间可由现时平均四个工作天大幅缩短至少于一天。这安排不仅便利营商,亦使香港在这方面与英国及新加坡等地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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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茉楠:低工资时代行将终结 浏览1641
      “刘易斯拐点”临近预示着工资收入增长的转折,中国未来几年将面对低端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的局面,从而形成中国经济转型的倒逼机制。加薪潮很可能成为中国低劳动回报时代行将结束的转折点。在笔者看来,加薪可以视作对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价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剪刀差”的正常回补。工资增长与劳动效率增长不同步是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隐性诱因。中国经济要从失衡走向平衡,本质上就是要弥合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工资收入增长之间的差距。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增长,但是劳动报酬占GDP份额却呈现下降趋势。1997年-2007年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从52.7%下降到39.74%,下降了近1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资本回报占GDP比重不断上升,提高到2006年的30.6%。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大致在65%~80%,我国不仅低于所有发达国家,并且低于同处中等发展水平的国家。

  过去十年,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技术创新、人才与资本密集,我国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也在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在1994年至2008年的年增速达20.8%,而同期制造业的工资年涨幅为13.2%。相对于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还是很低的,劳动力价格还有上升空间。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于英国的1/16,但雇员工资仅相当于其1/24;劳动生产率相当于美国的1/15,但工资水平为其1/20;劳动生产率相当于日本的1/16,但工资水平为1/19。较之于新兴国家,我国的劳动率相当于韩国的1/4,而工资水平为其1/9。较之于同属“金砖四国”的印度,我国劳动生产率大约是印度的3倍,但工资水平是其2倍多一些。

  当前宏观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实质上就是要素市场不均衡的反映,是劳动要素报酬过低、资本等要素报酬过高的反映,因此必须从劳动力要素市场入手来解决。不过,要对劳动报酬进行根本性的调整确实还有很大难度。

  工资-通胀螺旋式上升的触发机制是有条件的,即货币工资涨幅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增速。一般而言,当实际工资与实际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幅度会被劳动力的更高产出完全消化,因而劳动力成本和利润占总产出比例保持不变。名义工资的增长率应相当于实际劳动生产率的增幅加上通胀率,只要劳动生产率与工资同步增长或略高于工资上涨,工资上涨就不会生成通胀或挤压利润空间。

  根据日本的经验,“刘易斯拐点”与工资水平上涨后,日本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普遍提高,上世纪70年代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速达到了10%。并且,还出现了制造业内部的结构转型,低端制造业面临向高端制造业的转型。例如,1970年至2000年的20年内,日本纺织业增加值所占制造业增加值比例由5.5%下降到1.3%。相反,随着新技术的应用,高端制造业得到迅速发展,同期电气机械业增加值所占制造业增加值由11%上升到16%,金属制品、通用设备、电子设备等占比持续提高,顺利实现了产业的升级与转型。

  因此,工资上涨与劳动效率之间“剪刀差”的缩小不但不会造成中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反而会形成新的促动力,使中国在面临刘易斯拐点与第一次“人口红利”逐步消失的同时,由于工资水平上升、人力资本积累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促进人力资本形成转化经济可持续的增长、共享式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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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立:房价再不降 工资将加倍上涨 浏览1656
      月份的CPI超过了3%至3.3%,其中,2.2%来自于翘尾因素,而只有1.1%来自新的涨价因素,其中又以食品涨价幅度为最大,达到了6.8%,食品价格上涨的贡献超过75%。

  天气因素及国际粮食价格的上涨只是农产品(000061,股吧)价格上涨的导火索,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房价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应该属于“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的一种。

     房价上涨首先传导到工资上。住房消费是当前劳动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价上涨当然会导致工资上涨,这是最近几年工资价格不断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是不同阶层、不同经济主体由于房价上涨而导致的涨工资的方式有所不同。对于公务员来说,房价上涨了住房补贴随之增加,有些特殊的公务员享受廉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变相的涨工资;医生、教师等群体也同样属于高房价的受害者,但由于他们自己职业的优势逐步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社会其他弱势群体,通过收“红包”和各种费用的方式给自己涨“工资”;企业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下被动给工人涨工资。

  2005年以来,普通工人的工资上涨确实是事实,平均工资上涨应该有1倍以上,城镇居民的工资也通过调工资的方式逐年上涨,其间的涨幅与普通农民工的工资上涨幅度差不多。需要说明的是,自1995年至2005年中国的工资(尤其是普通工人的工资)基本上没有上涨,与期间房价没有出现上涨高度一致。可见,工资与房价呈现高度正相关关系。

  在工资上涨的带动下,农产品涨价应该是水到渠成的,因为工人工资的增加就意味着务农的机会成本的增加。农业劳动力的成本增加当然会刺激农产品价格的上涨。

  房价上涨只是粮食价格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住房价格上涨与劳动力的“刘易斯拐点”正好叠加在一起,容易引起劳动力工资的快速上涨。

  将国内的价格变动情况结合国际市场来分析则更有意义。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欧美国家在未来数年出现通货紧缩应该是大概率事件,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出现熊市应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这对国内的价格上涨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2010年5月份以来的工业品出厂价格PPI的走势看,已经将这一趋势展示出来,与CPI逐渐上行的趋势不同的是,PPI逐月下滑。假如中国的物价在工资成本的推动下最终出现大幅度上升,则可能会使人民币升值的趋势逆转,导致资产价格泡沫破灭。

  从长期趋势看,住房价格上涨还会导致人口出生率的大幅度下降,使劳动力供给减少,从而使人口出现老龄化。截至2010年,欧盟的平均老龄人口比例(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6.7%,日本的人口结构在1990年就开始出现拐点,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少儿抚养成本大幅度提高,使人们不愿意抚养孩子,社会出现“少子化”趋势。中国的人口结构变化与政府有意识地控制人口增长有关,但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城市及农村居民开始出现“少子化”倾向。这是高房价对社会发展的重大冲击。

  从房价与收入之比看,如果房价维持不降,未来一段时间工资上涨幅度将惊人(至少超过1倍),即使在非中心城市也是如此。除非政府大规模地普及廉价的保障性住房,否则房价推动型通货膨胀将持续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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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咨询量有所回升 浏览1699
 

    今天上午我们统计我们公司7月和8月客户咨询情况,咨询总量有所回升,对我们主要业务,也就是注册香港公司咨询量也有所回升.也越来越偏向我们的主业.

    明天充满希望,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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