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行业新闻 全部
· 2011年3月29日 ...
· 2011年3月28日 ...
· 香港个人薪俸税:201...
· 2011年3月25日 ...
· 两房”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 2011年3月24日 ...
· 2011年3月23日 ...
· 个税起征点不会超300...
联系我们  
 

香港深蓝

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905室
TEL:0852-2568 9333
     0852-2568 9373

上海深蓝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4楼2401~2402
TEL: +86 021-6226 0383
      +86 021-6226 0319

深圳深蓝

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720室
TEL:+86 755-2502 9382 
     +86 755-2502 9383

主页 行业新闻 》名字被擅用注册公司 获赔1万精神损失费  

名字被擅用注册公司 获赔1万精神损失费

浏览1707    发布时间: 2010-07-27 17:08:21     打印本页
 
    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朋友黄某擅自持其身份证登记了公司,并将赵某列为股东。后因该新公司与赵某所在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以赵某“违反商业道德”为由将其辞退,赵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黄某赔偿精神损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黄某停止在公司注册中使用赵某姓名,并向赵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擅自持赵某有效证件注册公司并冒签赵某姓名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犯。赵某要求黄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黄某冒用赵某姓名注册公司,客观上造成赵某的职业操守受到质疑,在赵某工作环境中给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与黄某冒用其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黄某的过错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故黄某应对赵某进行赔偿,该赔偿额法院酌定为1万元。(

发布时间:2010-07-27 17:08:21

上一条:公司走了,却不带走注册地址   下一条:“高嗅敏”竟成注册商标 律师称如此侵犯姓名权

友情链接: 深圳公司注册 北京注册英国公司  上海注册BVI公司 香港注册公司  英国公司注册  英国注册公司 国际公证 海牙公证 英国公司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费用
主页 | 关于我们 | 注册香港公司 | 注册英国公司 | 注册BVI公司 | 新闻中心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香港深蓝会计师事务所 粤ICP备10067227号
24小时服务热线:0755-25029382 021-6226 0383 010-8458 5903 QQ:616487909 316046710  Email:sz_manager@dbhk.org
友情链接香港公司注册 | 注册香港公司 | 英国公司注册 | BVI公司注册 | 香港公司银行开户 | 香港公司年审 | 香港公司记帐 | 香港公司报税 | 香港公司注册 | 现成香港公司 | 360安全网址导航 | 360压缩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