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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规定,无须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业务

浏览2237    发布时间: 2010-10-27 16:52:05     打印本页
 
香港税务局规定,对于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专业或业务,又或所经营行业、专业营业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香港税务局则不会要求纳税人每年提供利得税报税表。若香港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发布时间:2010-10-27 16:52:05

上一条:香港税法规定:每年需填报利得税的对象   下一条:香港税务局规定,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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